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最高可获赔损失的80%。
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或者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损失的20%~80%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损失的10%~20%赔偿受害人。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