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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感谢”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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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网络麻辣烫
即日起,“感谢”将有“法”可依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今办事讲求的就是有法可依。近日,有网友有感于冬奥冠军周洋的感谢事件,自编自撰恶搞了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的“法规”,在各大网站论坛“颁布”。

  这部被网友戏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基本法律”共六章五十五条,明确了感谢的主体,规范了感谢的方式和行为,并对感谢行为作出等级划分,还规定“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这部“山寨法规”条文清晰,细则完整,几乎滴水不漏,网友不由得感叹:太有才了!

  这部“感谢法”的作者是一个名叫“克里斯”的网友,第一章就明确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而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违反此款规定的公民,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该“法”其他条文也充满恶搞之意。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而该“法”第四十三条将潜规则也纳入“法律”范畴:对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21日转载自北青网http://news.ynet.com/view.jsp?oid=6412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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