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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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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价格打折,服务也该“打折”?
针对消费者疑问,工商部门表示,特价商品也应享受维修、退换服务
  □记者 王蕾

  不久前,市民孙女士逛街时看到一家店铺在出售特价运动鞋,价格便宜,便买了一双。不料穿了一星期后,孙女士发现鞋的侧面开胶,便拿着购物发票和鞋找到商家要求退换。店内的销售人员却说,特价商品售出后不能退换。孙女士不能接受,认为特价商品虽然在售价上打了折扣,但是不能因此在售后服务上也打折扣。

  “这件衬衣买回来后才发现衣袖下方有一处开线,商家却说因为是特价商品所以不能调换。”市民吴先生说,商家不给调换的理由是,在商品售出时已经在购物发票上标注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字样,尽到了事先提醒消费者的义务,因此不能提供退换服务。

  市工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说,特价商品往往都是过季的断码商品,商家也明白此类商品没有余货或有很少余货,如果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能为消费者提供退换服务,或者操作起来非常麻烦,因此,有些商家会事先声明或在购物发票上注明“特价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商家事先声明售出商品为特价商品,也必须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为消费者提供应有的维修、退换等服务,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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