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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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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忘拔车钥匙,酿成一场悲剧
四龄童玩车丢了性命,送货人最终被判承担50%的责任
  □记者 孙自豪 见习记者 马毓鋆

  本报讯 送货人王伟(化名)没有及时将载货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拔下,4岁男孩王锦(化名)上车玩耍,不料电动车突然发动,王锦被砸身亡。6日,王伟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14万元,支付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32岁的王伟是个送货工。2009年8月15日上午,他与母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位于西工区瞿家屯村的仓库搬运饮料。车行驶到仓库后,王伟将车停在仓库门前的路边,随即进入仓库搬货,并未拔掉车钥匙。

  几分钟后,仓库外传来了尖叫声。闻讯跑出来的王伟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他的电动三轮车侧翻在数米外的墙根下,货物滚了一地,家住附近的村民王某4岁的儿子王锦被死死地压在车下。

  在街坊的帮助下,王伟将王锦救出,并急忙拨打了120。数分钟后,见救护车迟迟未到,王伟遂拦截一辆出租车将王锦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后来,王锦被诊断为内出血,并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

  2009年9月下旬,王锦的父母将王伟及其母亲告到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王伟停车后未将车钥匙拔下,留下安全隐患,且未看管好其车辆,致使王锦在车上玩耍时将车驶出,造成王锦死亡,故王伟对王锦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王锦的监护人,对王锦疏于监管和保护,对王锦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伟承担60%的赔偿责任(166628元),二原告承担40%的责任。王锦的死亡给二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精神损害,但鉴于二原告本身也有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王伟支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伟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酌定由王伟与王锦父母各承担50%的责任,即王伟赔偿王锦父母13.7万余元,其他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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