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地区最早的烟厂
民国时期,洛阳的手工卷烟大多来自巩县、许昌等地,因为价格低廉,很受烟民欢迎。抗日战争时期,巩县回郭镇卷烟厂发展较快,曾一度发展到三四十家。回郭镇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纸烟占领了洛阳市场,使得西北各省烟贩也纷纷到洛阳采购。当时,行销最多的是建中烟、华美利烟、金鸡烟、红星烟、蟠桃烟等大包烟。久而久之,洛阳东门外的新街一带就出现了一个纸烟市场和几家著名的小烟行。
巩县解放后,回郭镇保留下来的烟厂有近30家。1949年5月,巩县诞生了第一家国营烟厂,时称“国营新中烟草公司”。1956年7月,所有烟厂合并为建中、新兴、新中三家烟厂,新中烟厂改名为地方国营新中烟草公司。
巩县自1913年起,就隶属于豫西道(次年豫西道改称河洛道),直到1949年郑州解放后才划归郑州专区。所以,这一时期诞生于巩县的大大小小的卷烟厂可看作洛阳地区最早的一批卷烟企业。
1948年4月,洛阳解放后,巩县新中烟厂随即出品新洛阳牌卷烟,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洛阳烟民的欢迎。几年后,新中烟厂由巩县回郭镇迁至新郑县(现新郑市),更名为“新郑烟厂”,“新洛阳”卷烟继续生产。
洛阳解放后最早的地方国营烟厂
1948年6月建立的洛阳协丰卷烟厂为洛阳解放后最早建立的地方国营烟厂,地址在洛阳老城东大街鼓楼东,主要生产“八一”、“红旗”、“生产”等品牌香烟,以“八一”香烟产量最大。
“红旗”
分为大包烟和小包烟两种类型,大包为每包50支装,小包为每包20支装。该烟与当时的“大前门”香烟、回郭镇“金鸡”香烟质量不相上下,很受洛阳市民欢迎。
计划经济时期洛阳卷烟凭证凭票供应
针对卷烟供应的紧张局面,新中国从1953年起对卷烟实行统购包销政策,随后又将卷烟由包销商品调整为国家计划二类商品,明确由商业部统一收购,统一分配调拨,逐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专卖管理体制。于是,各种卷烟供应票证走进城乡居民生活之中。洛阳市的卷烟供应票证集中印发于1959年至1965年,由洛阳市服务局统一印制,按比例定量发放,烟民凭证、凭票购买香烟。1965年以后,卷烟供应情况逐渐好转,但甲级、乙级烟和某些其他等级牌号的卷烟仍不能敞开供应。
洛阳市服务局卷烟证、杂办烟证
洛阳市服务局卷烟证从1959年下半年开始印制发放。其发放办法是以每户家庭人数的20%为基数,按比例定量发放,一年发放一次。甲级、乙级烟供应的对象为外宾及党政军干部。一般市场供应的为丙级、丁级、戊级烟,凭票供应,每人每月限购7盒~15盒。票面上没有标注年份。烟票均为按月使用,各种等级的票证以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红色为乙级烟票,绿色为丙级烟票,白色为丁级烟票。
除了分等级的卷烟证以外,洛阳市服务局还印制发放有“杂办烟证”,也是按月使用。杂办烟应该是“杂拌烟”,就是将质好和质差的烟叶混杂在一起制成烟丝,再加工成低档的卷烟或烟片。与卷烟相比,烟丝的价格要便宜许多,烟民购买到烟丝后,可自行卷制吸食。
洛阳市服务局烟票
1963年洛阳发行的烟票与当年的副食品票(如肉票、糖票、糕点票等)一起,统称为“供应票”,每半年发放一次,分“上半年度”烟票和“下半年度”烟票,统一编号,分月使用。从供应对象上看,细分为“市民”烟票、“干部个人”烟票和“军人”烟票三种,分别在票的左下角加以注明。
20世纪60年代以后,全国烟草行业实行“大联合”,所有卷烟产品都标注“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厂名印刷在封签上或商标的侧面。这些卷烟均实行凭证、凭票按人定量供给。
1966年~1976年,卷烟生产和供应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除了人们随身携带“红宝书”、凭票购买定量卷烟外,许多在洛阳市场上流通的卷烟,其包装也带有浓厚的“文革”色彩,如以风靡全国的八个样板戏为烟名的卷烟,带有毛泽东主席头像、毛主席语录(“最高指示”)或政治口号的卷烟,还有印有毛主席诗词的卷烟等。
洛阳市军用烟票
除市民、干部、工人外,洛阳市服务局在计划经济时期,还安排了对华侨、军人等特殊人群的卷烟特殊供应。这些特殊人群使用的烟票虽然与一般烟票并无太大区别,供应标准却不一样。
偃师县商业局购烟证
计划经济时期,除洛阳市区市民、干部、工人和驻军使用烟票购烟外,洛阳地区各县也印制并发放不同形式的卷烟供应票证,供辖区居民使用,如偃师县商业局印制的购烟证等。对农村卷烟的供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奖售,农民交售粮食、棉花、油菜籽、生猪等大宗农副产品后,奖励一定数量的卷烟;另一种形式是由生产队按社员名单造册,报户口管理部门审定人口总数后,由生产队统一到供应部门购买,每次一人最多供应一包,一般情况下只有5支,每个季度供应一次。
特供卷烟票证
计划经济时期,对城镇居民的卷烟供应,除了正常的按月按比例定量供应外,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供应,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所需的卷烟等。
下图中由洛阳市服务局印制的“结婚礼品证”,票面很简单,只印有“结婚礼品证”五个字,中间盖有一个“洛阳市服务局”的小方章。票的背面加盖一个“洛阳市瀍河区五股路办事处”的公章,说明此票是由辖区办事处发放,应该是新婚夫妇到办事处领取结婚证后,才可领取这张结婚礼品证的,然后凭此证到商店购买结婚所需物品。
这张“结婚礼品证”包含的具体物品有:丙级香烟1条,鸡蛋5斤,大肉2斤(少数民族为羊肉2斤),豆腐5斤,“张宝林”白酒2瓶(张弓大曲、宝丰大曲、林河大曲三种任选两种),水果糖2斤,花布5尺。不知道当时人们仅凭这些东西是如何来操办婚宴的。
图① 巩县新兴烟厂出品的“金鸡”卷烟,曾一度风靡洛阳市场。
图② 洛阳协丰烟厂出品的“红旗”卷烟。
图③ 20世纪60年代洛阳卷烟市场上供应的“百花”烟。
图④ “文革”期间洛阳市场上供应的“样板戏”卷烟。
图⑤ “文革”期间洛阳市场上供应的“诗词”烟和“口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