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21版:今日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从“集中评议”看民心所聚
“最牛山寨局长”
折射多少真问题
洛阳网广告
鞋砸的不是任志强
是让人痛苦的房价
被害人“复活”
“杀人者”咋办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0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热点纵论
被害人“复活”
“杀人者”咋办
毛立新
  10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赵振晌的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赵作海的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死人复活”,冤案揭底,极具戏剧化的场景,让我们想起佘祥林等名字。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没有“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他们的冤情又如何昭雪?在他们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无辜者沉冤海底?

  固然,冤案的发生是司法史上无法避免的现象。认知的局限,人性的幽暗,都难免会将执法者引入歧途,从而冤及无辜。正因如此,人类才创设了各种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应当拥有快捷有效的防错、纠错能力。

  近年,一系列冤案不断曝光,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些沉疴痼疾。在大多数冤案中,警方的刑讯逼供,都是铸成冤案的关键一环。但冤案反思不能仅仅止于刑讯逼供,因为从整个诉讼流程来看,警方的侦查结论,还必须接受起诉和审判的反复检验。而任何冤错案件,在证据体系上都不可能完美无瑕。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审判环节能够严格把关,完全有可能为无辜者纠错、申冤。

  但遗憾的是,立法者所设计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诉讼机制,有时在实践中却严重变形。通过一系列冤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机制: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一个个无辜的案件弄得似乎“铁证如山”。随后,“半成品”传递给检察院、法院,检察院、法院再根据侦查案卷进行公诉、判决,最终“成品”出炉,冤案酿成。

  在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格局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其实际权力和地位相对优越,导致检察院、法院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结论的一种追认。因此,一旦出现侦查错误,冤错案件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为止。

  因而,杜绝冤案之道,根本之举在于制度变革,改变不平衡的诉讼机制。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