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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版:经典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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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时期的邮路风景线
民间地契中的官方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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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春秋 民间契约文化
民间地契中的官方身影
记者 孙钦良 文/图
  洛阳民间契约之文书凭证,彰显了我国先民的法律意识。由于这些纸质凭证容易损毁,时至今日就显得极为珍贵。对契约凭证进行收集整理,是民间文化研究的一个课题。

  这份契据的大标题是“房地契据”,上面写着:“永卖地契人张某,因无银使用,今将自己地一段,坐落四至开列契后,今凭牙中说和,情愿出卖于某某人名下永远管业。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共六两五钱整,当日钱业两交,上下金石土木相连尽在卖数。自卖之后,永无反悔。如有族人等争差违碍者,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契存照——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永卖人张某画押。”

  下面是“同牙中”两人画押,是为居间人和证明人。接着写明所卖“地一段”东西南北相邻的地标物,以及长度、宽度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最后一句特别注明:“捐备纸张牙纪不许需索钱文。”所谓牙纪,就是居间人,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也称为“牙行”,参与买卖的全过程,目睹现场交易,留有名字凭证,一旦买卖起纠纷,他们就是证明人或协调员。

  从这些文字来看,当时人们立地契的步骤非常细致,态度十分认真。从形制上看,这份地契呈长方形,长44厘米,宽35厘米,纸张是宣纸,虽然200多年过去了,至今还保存得相当完好。从落款上看,时间是“嘉庆十一年”,也就是公元1806年,采用印刷体,讲究章法,格式固定,在应该填写年月日和落款人姓名的地方,用毛笔填写。整个地契最醒目之处,是所盖的两枚鲜红的官方大印——其中一枚刻有“洛阳县印”字样。

  这是地契中出现的官方身影。

  旧时地契的格式,需注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以及价钱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画押,只有这样才能成为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其中,未向官府纳税的地契称为“白契”,也称草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的称为“红契”或官契——我们现在看到的就是红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官契在地契中占有一定比例,但立官契是非常严肃的事情。由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官府并不提倡买卖土地,在地契上盖鲜红的官府大印,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所以还要加些阻力,不会那么痛快地签发,但大凡卖地者,不卖也就没法活了,官府也只能让他卖了。

  盖有官府印章的地契,一般是石版印刷,显得非常正规,上面一定要有官府和布政司的印章,布政司专管民政、田赋、户籍,而官府印章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官印,譬如图中所示的这份地契,就盖有“洛阳县印”官印,是符合规定的。还有一种地契,上面没有官印,只盖有经过官方认可的官方牙纪戳记,这种地契也属于官契之列,可作为法律凭证。

  需要解释的是,“房地契据”属于地契的一种,是连地带房子一块儿卖的地契,其中“上下金石土木相连尽在卖数”,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文中提到的“牙中”,是“牙纪中间人”的简称;“坐落四至”是地契文书的常用语,指所卖田地、房屋坐落的位置以及东西南北四邻;“开列契后”,是说房屋田地的方位、数目,开列于地契正文下面;“如有族人等争差违碍者,卖主一面承当”,是说“若卖主的家族或亲友不同意,前来争执阻碍的话,由卖主应付处理”;“永卖地契人”是说当事人卖了此地,永远不会反悔,绝不再纠缠,请买主尽管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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