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为泄愤,或为要挟,两被告人均采用“自焚”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12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因对其的工伤赔偿决定不满而怀恨在心并蓄意泄愤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以放火罪,判处青年女子查某免于刑事处罚。
1957年出生的浦江镇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某仓库对其作出的工伤赔偿决定,怀恨在心。2009年12月24日晚上,他携带装有汽油的两个饮料瓶及打火机等物,至仓库办公楼303室,将携带的汽油倒在自己的身上,先后两次用打火机准备点火自焚,但均被单位员工抢下打火机而未点燃。因此行为涉嫌犯罪,王某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无独有偶,安徽省岳西县青年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其在闵行区碧江路上的门面房而施展“绝技”触犯刑律。2009年11月3日17时许,查某为迫使房客搬离,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打火机等物至上述地点,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扬言放火自焚,并拨打电话报警,经民警劝阻后放弃纵火。
法院认为,王某在办公楼内欲点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其系犯罪未遂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查某意图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查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并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