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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怎能只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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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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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怎能只罚款了事?
□郭文斌
  【新闻背景】 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调查发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生产的“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均为不合格的劣质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延申公司罚款25637905.60元,对福尔公司罚款5638284.00元。(5月16日《新京报》)

  生产“问题疫苗”的两公司被罚共超3000万元,是咎由自取。3000万元,看起来是个大数目,但对于这两家企业来说,恐怕只是“毛毛雨”。同时,附加的处罚也只不过是两家公司被收回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药品GMP证书,直接责任人被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的资格处罚。

  一个常识是,罚得越重,具备的惩戒力量越大。如果被处罚的成本远低于违法的获利,不仅不具备惩戒作用,而且会起到“鼓励”效果。对这两家生产“问题疫苗”的公司来说,目前的处罚显然太轻了。

  从横向比较来看,至少相关负责人应该是“终身禁入”,而不是只有“10年不得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的期限。从罚款的数目来看,3000万元显然也过轻。这样的处罚无疑如同风吹过,雨飘过,很难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此外,“问题疫苗”的产生,不仅有企业的原因,更有监管部门的监督失察之故。如果不对监管部门进行惩罚,以后的监管之功能就无法强大起来。

  生产“问题疫苗”,无疑就是在“杀人”。疫苗是唯一可以抑制和杀死狂犬病毒的药剂,无其他代替药物,如果打了疫苗以后没有任何效果,被狗咬的人将有随时死亡的可能。危害如此之大,处罚怎能这么轻呢?

  如果我们仔细看看,不难发现,对药品企业的处罚权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换言之,他们对企业的处罚属于“内部处理”,就像父亲打孩子一样,不可能打得过重。更重要的是,在打孩子的时候,我们往往不会想到孩子犯错了,做父亲的也是有责任的。可是,让相关部门“自己惩罚自己”,可能吗?

  “问题疫苗”罚出的“纠结”,让我们深感害怕。至少由此来看,“问题疫苗”不可能因为被罚超3000万元而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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