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5日正式通报对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所作的行政处罚结果,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以2563.8万元和563.8万元罚款。
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延申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货值金额的3倍罚款,共计25637905.6元。同时,撤销延申公司生产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的批准文号。
按照处罚结果,延申公司7名参与制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福尔公司作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货值金额的3倍罚款,共计5638284元;2名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两家企业都作出了收回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由两家公司承担因接种其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补种费用等处罚。
2009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了延申公司和福尔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事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发现,两家企业生产的7个批次21万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的效价低于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