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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上班“偷菜”员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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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跟踪报道
劳动仲裁裁决,上班“偷菜”员工胜诉
败诉的用人单位表示将起诉至法院
  □记者 邓德洪

  本报3月6日曾刊发《丢饭碗,都是“偷菜”惹的祸?》一文,报道了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开除“偷菜”员工引发劳动争议一事。记者昨日获悉,在对当事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互诉的劳动争议进行数月审理后,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员工的各项请求几乎都给予支持。对此,败诉的用人单位表示将起诉至法院。

  事件回放:

  员工上班玩“偷菜”被开除

  去年9月、10月,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连续两月业绩下滑。经查发现,上班时间不少员工玩网上“偷菜”游戏。

  去年11月27日上午,该公司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员工李某正在玩开心网“偷菜”游戏。当天,李某打电话提出辞职。次日,公司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拒绝李某的辞职请求,将其开除,并停发其应发工资、补助、奖金,于3个月至6个月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工作交接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发放。

  去年12月18日,李某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等。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对李某提出反诉,请求裁决其向公司书面道歉,支付4个半月电脑网络使用费750元。

  最新进展:

  劳动仲裁支持当事员工

  昨日,该公司向记者提供了最近送达的仲裁裁决书,其内容显示:公司应支付李某2009年11月的工资688元,理由阐释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提供有关申请人(李某)工资的证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对公司在反诉中提出的各项请求,仲裁裁决书均未予支持。例如,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网络使用费的请求被认为“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某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规定,如不服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这一裁决,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此案的仲裁员不愿过多表态。

  不服裁决:

  公司将向法院“讨说法”

  对此裁决,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不能接受。“这等于说,李某对自己上班‘偷菜’的行为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和不良后果!”王某说,“员工上班不安心工作,上网‘偷菜’,公司不但要免费提供计算机、网络等资源,还要照常支付工资,如果这样,公司就没办法再办下去了!”

  王某说,当前沉迷于“偷菜”游戏的人数量很多,国内发生了多起类似的“偷菜门”事件。他发出疑问,“偷菜”这个群体很庞大,且大量占用了人们的休息和工作时间,会不会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对于上班时间“偷菜”的员工,企业应该怎样约束他们这种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履行劳动者义务的行为,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某表示,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在法定期限内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因上班“偷菜”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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