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法中的重要亮点,其中,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毫无疑问成为最大的亮点。
赵作海是否拿到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闻发布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次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而现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说。曾经轰动全国的孙中界案,就是过去长期“无法可依”很具体的一个例子。孙中界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为证明自己清白,断指自残,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但因故未能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最近发生在我省的“赵作海案”,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这赔偿的65万元中,正是考虑到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目前生活困难,结合新法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尚未施行),而给予了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有多高?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新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
主要应考虑以下这几个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一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内在的,但需要依据一定的外部情况进行认定,如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二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受害人被判处的罪名、刑罚和被羁押的时间等。三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四是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例如,湖北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佘祥林申请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如果事发在新法施行后,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佘祥林应该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拿到的肯定不止这些钱。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保“落地”?
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赔偿请求人往往拿着赔偿决定书,却难以及时拿到甚至拿不到赔偿金。
针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新法出台,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关负责人表示,精神损害赔偿是新法的最大进步,但新法中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抚慰金还只是“安慰性的”,无法等同于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对直接的财产损失作了补充,如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但是间接损失赔偿还是很少,“如一个企业正常利润100万元,公司财产无端被扣压,合同无法兑现等这些损失,民法上都有赔偿的标准”。所以,我们期待间接损失下一步也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