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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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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雷区
记者 孟国庆 
  5月10日,涧西区的张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成为我市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被刑拘的第一人。

  随着信用卡时代的来临,一个普通的烟酒店老板、我市众多“刷卡族”中的一员,如何“不经意间”从一个普通市民到诈骗犯罪嫌疑人?对于“刷卡族”来说,在享受刷卡带来便利的同时又不触犯法律?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14次催收记录  

  张某成为“刷卡族”一员是从2008年开始的。

  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当时还经营着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张某在市区某银行先后申办了两张信用卡,并很快开始刷卡消费。

  起初,张某还能按期还钱。但渐渐地,张某开始光刷卡不还钱,不到一年时间,张某的两张信用卡透支额达2万余元。

  2009年6月7日,银行开始通知张某还款,同年6月29日,银行还通过其好友劝张某还款,张某接到电话和听到朋友的劝说后,并没有如期还款。

  随后,张某不再经营商贸有限公司,转而开了一家烟酒店。张某说,之所以没有及时还钱,是因为所经营的公司赔了钱,连公司的房租都交不起了,哪有钱还银行?

  但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从2009年3月起,他们就开始催收张某第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起初,张某就以这种理由推托,后来,张某和银行玩起“躲猫猫”:催收电话没人接,上门催收也找不到人,这让银行开始怀疑张某还款的“诚意”了。

  昨日在涧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记者见到了银行提供的向张某催款的记录。记录显示:从2009年3月起,银行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寄送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先后14次向张某催款。

  被刑拘 张某很吃惊 

  今年5月10日,银行向涧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截至报案时,张某的两张信用卡分别欠本息1.01万余元和1.4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张某却故意躲避。

  接到报案当天,张某被传唤至涧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张某还跟警方讨价还价:我不是不想还钱,是真没有钱还不了啊!他提出希望能先还一部分,剩下的欠款等有钱了再分期还。

  警方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拖欠卡款不还,故意躲避银行催收,属“恶意透支”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遂当即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得知自己要被刑拘,张某非常吃惊:“不就是欠了点儿钱吗?怎么就成了诈骗?”

  被拘留后,张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通知家人还款。第二天一早,其家人就还清了张某所有的欠款。

  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刑拘后能积极还款,涧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决定准予张某取保候审。

  怎样才算恶意透支?

  今年,全国、省、市公安机关加大了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恶意透支列入信用卡犯罪的范畴。

  张某的经历无疑为欠款的“刷卡族”敲响了警钟。信用卡是拉动消费的重要举措,能够提前消费也是信用卡的重要特点之一。记者从我市部分银行以及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我市信用卡发卡量迅速增长,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那么,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会被警方认定为恶意透支呢?

  涧西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刘建国说,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恶意透支和立案标准进行了详尽规定。

  按照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他进一步解释说,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经过银行催收后不还的,才构成恶意透支。在实践中,警方一般对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还的,才认定为“恶意透支”。而立案标准则是超过1万元,予以立案追诉。

  从宽前提是偿还全部本息

  毕竟,普通市民的透支消费和犯罪分子四处逃窜作案、突击消费取现的恶意透支完全不同,法律对此予以区分,消费者怎样规避“善意透支”带来的意外风险呢?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3个月内仍不还款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这就对尚有偿还能力,或非法占有目的尚不明确以及不易认定的透支人,给了一个缓冲的时间,允许透支人筹集款项还款。

  所以,消费者在接到催款通知后,不要不当回事儿,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还款。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条件:从宽处理的前提必须是偿还全部本息,而不是部分;在案件受理后立案前偿还全部本息,情节轻微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后判决前偿还全部本息的,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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