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延安5月28日电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下午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的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张继峰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