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多个城市出现“招工难”现象,部分地区表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应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郭俊民日前表示,年内我省亦将择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7月1日,我省首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和2007年10月1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2007年是5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来平均提高了37.5%。
2008年下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要求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恰是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显现之际,国内一半的省份没有调涨最低工资标准;而2009年全国各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基本上全面暂停,我省亦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省执行的仍是2007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根据地区不同分为3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650元、550元、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5元、6.5元、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