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身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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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洛阳的卖身契中,卖女子(女童)的多,卖男童的少,重男轻女思想在人契中最能体现。女子被卖后,往往受歧视,忍受着莫大的羞辱和痛苦,张张卖身契,尽是妇女泪!
提到卖身契,此前有误读——影视剧中常有这样的镜头:卖身女遇到了解救她的人,便如遇到救星,解救者会将卖身契“刺啦刺啦”撕得粉碎,似乎从此与卖主再无干系。
其实,卖身契不是想撕就能撕的,民间不认可这种做法,民间契约的原则是守信,契约被撕掉了,其约束力还在。何况卖身契并不在被卖者手里,而是在出钱者手中,只有交了赎金,把卖身契还给被卖者,才可撕毁或烧掉。
旧时洛阳一带的卖身契,统称为“人契”,这是体面的叫法,实际上还是“卖身契”,但通常不这样称呼。“人契”这种叫法既区别于地契、房契,也婉转中听,彼此都能接受,且通常不写“人契”这个大标题,只在文字中体现卖人的内容。
卖身契不能随便立,要有证人,当事人要按手印,拿到银两后才算成交。证人一般是当地威信极高之人,可以作证,谁想赖也赖不掉的。影视剧中的卖身契,由被卖人交到解救她的人手里,这是违背事实的,是导演的臆造。
人口买卖,历朝历代都有,旧时公开买卖,要履行程序,现在却是人贩子偷偷地卖,采取引诱、拐骗等手段。奴隶社会时期,奴隶均可买卖,和卖物品没有多大区别,奴隶的价格往往抵不上一头牲畜。到了封建社会,人口买卖也很常见,即便到了民国时期,也还有自卖自身的穷人,坐在集市上,头插草标,将自己出卖。
旧时民间买卖人口,均需立约,譬如有这样一份人契,订于清同治年间:“立卖契人吴某,今因贫苦,将本身亲生女吴某某,年十七岁,凭中人杜某,卖与余老爷为妾。当下三面言明,身价银六百两整。俱已同兑清收讫。自卖之后,任凭将亲女领去,身(该女父亲)与身妻丁氏(该女母亲)永无异言,并议定永无来往看视等情。若身女干犯余宅家规,任凭家主处治,身不能干预。至疾病夭亡,各听天命。若有勾串欺骗情弊,惟中人杜某是问。恐后(空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
该契约的条件非常苛刻,可以听出卖方语气谦恭而急切,好像余老爷买了这个丫头,便是天大的恩赐。而其种种祈求之语,隐含着一种担心,担心余老爷不买此女,她便有饿死的危险。而且卖主反复强调,自收讫银两后,此女便与生身父母永无干系,做父母的不能去看望,此女将来无论疾病、夭亡,都是天命所系,不能怪买主。若此女违反了买主家法,任凭人家处治。最关键的是,这份措辞严厉的人契,并无政府的监督和勘验,白纸上写黑字而已,若其间出了问题,譬如该女逃跑了,中人(中间协调人)脱不了干系——惟中人杜某是问!
由此看出,当时订立人契还没有立地契严肃,地契往往盖有官印,人契则很少经过官方,买卖双方为了逃税,往往私订契约,其中这个“杜某”既是中人也是保人,拿了说合费,就要负责任。所以有学者评价:“这是堂而皇之的残忍和剥夺! 一个17岁的花季少女,就在这短短的几百字里改变了一生的命运!这个余老爷年龄有多大?大太太是不是省油的灯?余家还有几个妾?均不可知。这个女孩子此后的一切都由天定。对此,人们会有各种各样的联想,不过在那样的时代,和吴姓女有同样命运的人还有多少,谁知道呢!”
过去,有的人家太贫穷,孩子很小便被卖了,不过要搞成变相卖身,立一纸婚书了事,如:“李某某同妻某氏,今因家贫无措,情愿将自己亲生女子某某,年方3岁,托媒人某引就某宅,卖为养女,当日得受纹银若干,本女听从主人抚养,至长大之时,议配成人,终身使用。此女系某亲生,并不曾受人财礼及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等,卖主承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故立卖契,及本女手印一并为照。” 这份契约与婚姻无关,却称为婚书,实则是人契,而且为了体面,把中间人称为“媒人”。旧时洛阳地区的人契中,卖女子(女童)的多,卖男童的少,旧时重男轻女观念在人契中最能体现。女子被卖后,往往受歧视,忍受着莫大的羞辱和痛苦,张张卖身契,尽是妇女泪!
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说,“人契”说穿了就是“活命书”,卖方在极端贫困中,为生存签下“活命书”,旨在找饭吃,让子女活命。对于卖方来说,这是耻辱;对于买主来说也不光彩,没见过买主拿着人契出来炫耀的。所以我市目前保留的人契很少,只有几份“珍贵”的清朝人契,成了研究清代人口买卖的重要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