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宴席上过量饮酒致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桌8名客人因未尽到劝告义务和事后告知义务而被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是新郎刘某大喜之日,刘某的亲朋都到其家中恭贺,原告杨成之子杨俞也参加了婚礼。罗于等8名被告与杨俞被安排在同一张桌上吃饭、喝酒。吃完饭后,8名被告各自离去,杨俞因醉酒走路不稳,被刘某搀送回家。次日,杨俞死亡。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原告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杨俞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伤身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同桌吃饭的8名被告,不论其是否饮酒、劝酒均不能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劝诫,事后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违背善良风俗,对杨俞的死负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罗于等8名被告共同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2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