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市民政工作专题会议传来惠民消息: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全面提高。
会议下发了《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城市低保标准放宽至月收入低于240元
《通知》提出,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收入低于190元提高至月收入低于240元,县(市)城镇低保标准由160元提高至210元,受保障对象的人均月补助水平整体提高15元,平均达到不低于145元。
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0元,由原来分类施保的每人每月30元、50元、70元分别提高到40元、60元和80元。农村低保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年1200元,城市农业户口家庭执行每人每年1440元的标准。
据了解,“分类施保”是我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在农村低保中施行的保障方法,按照申请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及其收入、支出等综合因素,将所有保障的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管理。对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残、患有重大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其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最高标准A类补助;对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伤残、重病,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及靠一方赡(抚)养直系亲属的单亲困难家庭给予B类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因故突发困难,需要赡(抚)养的人口多,支出大,临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给予C类补助。
▲▲城市低保7月底前完成资金补发
会议要求,城市低保对象7月底前、农村低保8月15日以前完成上半年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的资金补发工作,本月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施保。符合低保保障标准的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
据介绍,截至2009年年底,我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4489人,其中,集中供养10403人,分散供养14086人,累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约4001万元,全市新(改、扩)建敬老院50所,共投入资金6602万元,新增床位2905张,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和集中供养标准均高于省政府要求。
市民政局表示,此次提高的集中供养标准中不包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区敬老院运行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三金”等经费,不得挤占院民供养经费。同样,8月15日以前完成五保供养对象上半年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的资金补发工作,本月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