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韩雪晖 通讯员 李立
连日来,我市的日最高气温一直在35℃以上,天气如此炎热,坚持在露天、高温作业岗位上的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清凉”权益呢?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至8月上旬,我市将集中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建设、交通、冶金冶炼等露天、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规定,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停工不能停薪,减工不能减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劳动者安全。
高温下工作中暑属工伤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工伤认定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在劳动者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须向其支付工资及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而且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并且不能因支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提醒各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落实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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