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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国务院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救助款物接受数额使用情况须公示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条例》规定,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条例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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