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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菜门”事件升级 当事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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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偷菜门”事件升级 当事人对簿公堂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李洪海
  员工上班“偷菜”,公司能否因此开除员工并且要求员工赔偿其经济损失?发生在高新区某计算机公司的“偷菜门”事件(详见本报3月6日、5月20日报道),曾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昨日下午,经历过劳动仲裁阶段的公司和员工双方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本次诉讼由在劳动仲裁时“失利”的公司提起。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公司负责人王某诉称,去年8月至11月,公司业绩连续下滑,共计亏损8万余元。经查,公司员工上班“偷菜”成风,尤其员工李某自去年8月以来,几乎天天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偷菜”、开网店、买卖与公司无关的商品,且带动其他同事上班“偷菜”。在去年11月27日上午当场抓住李某“偷菜”后,公司决定将其开除。

  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与公司的亏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按照公司亏损额30%的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万余元,同时判决公司不向李某支付相应工资。

  李某当庭辩称,公司亏损是由于广告投放不到位、公司网站来访量太小等因素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公司内玩“偷菜”者不少,自己只是偶尔在上班时有过“偷菜”、“淘宝”等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工作,所以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应该单单拿自己“说事儿”。

  庭审中出现了3个辩论焦点,例如先前的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极裁决、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有无依据等,双方各执己见,针锋相对。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均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公司提出,可以支付给李某相应的工资,但李某也必须因为上班“偷菜”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哪怕最终只赔偿100元”。而这一切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必须认识到“上班‘偷菜’是错误的”,并向公司赔礼道歉。然而李某坚决表示,自己上班“偷菜”没有过错,不应道歉。

  由于双方在上班“偷菜”是否有错问题上互不让步,法庭宣布,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可在休庭后自行和解,如和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牵涉很多法律关系,法庭将尽快合议审理,预计一到两周内就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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