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携带职工本人病退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辅助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相关手续。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至4级。
文字整理 李岚 绘制 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