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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裸官犯罪更需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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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抽耳光,算不算“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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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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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裸官犯罪更需公众监督
□吴华伟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表明中央对“裸官”的管理有了专门的制度依据,无疑是令人高兴的。

  “裸官”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主要是指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裸官”本来是个中性词,因为虽然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外,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会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但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裸官”犯罪的典型案例,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势在必行。

  比如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他曾经担任福州台江区区长、福州市副市长以及福建省直房地产公司(后改称建闽集团)总经理等要职,在担任公职期间,他利用职权贪污腐败,据查涉案金额过亿。但是,他也早给自己留了后路。在台江期间,他就将自己的妻子移民到了美国。2006年,他的情妇也移居香港,并且掌握了大量非法所得。因为有如此背景,周金伙的贪污腐败愈演愈烈,在纪检部门谈话后,也有条件迅速逃亡国外。

  像周金伙这样的“裸官”不在少数,虽然每一个具体的案例都有特殊原因,但是整体看来,“裸官”的犯罪根源在于,这些官员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一方面,这些违法犯罪分子可以肆意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另一方面,又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违法所得转移到国外,把违法所得变成配偶、子女的合法财产。

  “裸官”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败坏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不利于反腐倡廉的建设。如果能在制度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公众监督,或许可以尽早根治“裸官”犯罪。因为这些规定还只是依靠官员的自觉性来汇报自己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仅依靠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觉性和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一个想违法犯罪或者正在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恐怕都很难主动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而内部监督由于涉及权力部门内部利益,顾虑会很多,难以完全发挥监督的效力。因此,要想真正发挥两个规定的效力,彻底根治“裸官”犯罪,那就不仅要求“裸官”们按照规定汇报自己的真实情况,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真实情况公之于众,让公众进行监督。让公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把“裸官”暴露在公众的阳光之下,那么“裸官”犯罪也就没有了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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