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以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商标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应予以驳回。
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