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京华时报》
央行17日宣布,允许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等三类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即日起试点。
央行当日为此发布的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为其依照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境外央行进入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央行递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及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加行还需额外提供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