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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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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罪
推测其被判死刑概率很小
  □据 《体坛周报》  

  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

  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据悉,北京、上海、辽宁等多个省市的法律界人士,此前都听到了相关信息——南勇等人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厅局级干部,案件归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辽宁省高检办理,辽宁省高检指定铁岭市检察院具体负责。

  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另一个焦点便是涉嫌受贿罪的严重性。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受贿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不少。1991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13.3万元被判处死缓;1994年,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17万元一审判处其死刑……据了解,南勇经过查实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100万元,早就超越10万元“特别巨大”的界限。

  实际上,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概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死刑时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元或者几百万元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那就另当别论。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最初的阶段,他并没有“开口”。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样也有了“立功”表现。据了解,南勇是交代问题较多的人员之一。倘若确实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会远离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测,南勇可能会被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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