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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我国调整部分
燃料油消费税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中国政府网30日公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根据通知,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通知要求,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指出,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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