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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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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三包期”易“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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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网购商品“三包期”易“缩水”
消协:可让商家注明“三包期自收货之日起计算”
绘图 李玉明
  □记者 戚帅华  

  时下网购日益流行,但由于物流配送等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很可能在商家开具发票数天后,消费者才能拿到货,致使以开发票之日起计算的“三包期”缩水。昨日,市民唐女士就向记者反映了她遇到的闹心事。

  8月20日,唐女士在某购物网站花700多元买了一款数码相机,由于天气原因,唐女士付款5天后才收到相机,然而,相机才用了不到一周,就出现了质量问题。

  8月30日,唐女士联系卖家,要求按照“7天内包退”的规定退货,可对方却表示,发票的开具日期为8月20日,按规定应以开发票之日算起,而此时已经超过了“三包期”。

  唐女士很不满,她认为,自己实际收到相机的日期是8月25日,“三包期”理应从到货之日起计算。而对方却表示,他们只以发票上标注的开票时间为准。

  对此,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不论是手机、电脑还是家用视听商品,其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通常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由于网购可能遭遇多种客观原因,消费者很有可能在发票开具后7天甚至15天内都无法收到所订购的商品,从而使“三包期”大大“缩水”。

  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网购家电时遭遇“三包尴尬”,最好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三包期自收货之日起计算”,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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