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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版: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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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
投资股权、不动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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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根据国内实情,吸收国外成熟经验,险资投资不动产启航——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
投资股权、不动产暂行办法
□据 《上海证券报》
绘图 李仁伟
  我国首部私募股权投资办法和保险行业首部完整不动产投资办法出炉。这意味着险资可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了。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这是继8月份《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二批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这两部办法充分吸收了国外成熟经验,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方面的系统思考。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按照二季末45235亿总资产计,三季度可以有超过4500亿元和2200 亿元的资金进入不动产和PE 市场,将缓解当前2万亿元的保险投资压力。

  但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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