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9月4日清晨6点半左右,四五十岁的杭州市民金女士骑自行车路过一个十字路口处,和很多人一样在非机动车道上等红灯。就在这时,一个装着黄色液体的白色塑料袋从天而降,正好砸在金女士的头上,把她从头淋到脚。原来这白色塑料袋里的黄色液体竟是尿液。(9月5日《钱江晚报》)
这真是见过缺德的,可从来没有见过这么缺德的。把一兜尿液从高空抛下,而且正巧砸在路过行人的头上,把人家弄得成了落汤鸡。这样的奇闻既令人啼笑皆非,又令人恶心发呕,更令人恨之又恨。
近年,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致人伤亡事件。这样的行为不仅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潜在性威胁,而且这一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能容忍的。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是说,如果最终无法确定从高空抛物的具体人,那么金女士可以向整幢楼的居民提出索赔,让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愿所有的受害者都能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向高空抛物者讨回公道。更愿所有居住在楼宇的人们,都能以社会公德为重,不再高空抛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