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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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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我市CPI为何创新高?
“十一”旅游
带份个人险再出发
服装专卖店里
也可能卖“杂牌货”
投车损险,注意约定赔偿标准
本地菜陆续上市
叶子菜降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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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投车损险,注意约定赔偿标准
记者 武逸民
  私家车越来越多,怎样给爱车投保成了许多车主关心的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车主由于投保车损险前没有和保险公司约定如何赔偿,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得不到期望中的赔偿金。

  市民郑先生3年前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他每年都按新车价值为爱车投车损险。

  上个月,郑先生的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查勘员给出的定损额为1.5万元。前几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郑先生:理赔应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所以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4万元。对此,郑先生很不解:我为啥得不到“全赔付”?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表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车辆保险价值进行约定并写入合同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投保人未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车辆每年的折旧率为7%左右。郑先生的车已购买3年,其实际价值约为7.9万元。李先生说,郑先生虽然是按新车价值投的保,但事前没有与保险公司约定赔付事宜,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车的实际价值作为核损标准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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