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10版:洛阳·聚焦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交通事故调解员:
不是“和事佬”,重在解“心结”
现代基因技术推动中药走向世界
“人民调解”政策,交警为您解答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10 年 9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相关链接
“人民调解”政策,交警为您解答
  针对“人民调解”解决事故纠纷,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收费等问题,市交警支队长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谢东风一一作出解答。

  【关键词】法律效力

  记者:明年1月1日起,《人民调解法》将开始实施。目前的事故纠纷调解书法律效力如何?新法实施后又将有何变化?

  谢东风: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加盖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在事故理赔过程中,我市各保险公司对此协议均予以认可。

  《人民调解法》实施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将更具法律约束力,可直接作为法院采纳的诉讼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落实。

  【关键词】是否收费

  记者:今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事故纠纷是否收费?

  谢东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事故纠纷是一种化解纠纷矛盾的途径,交警部门和所在的调解委员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关键词】调解次数

  记者:过去,当事人通过交警调解事故纠纷,通常只可选择一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事故纠纷调解是否也有次数限制?

  谢东风:交警每日的工作量大,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并非其主要工作。所以,通常在一次调解失败后,事故处理民警会让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渠道解决,这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等其他诉求进行化解,原则上是直到双方满意为止,没有调解次数限制。

  记者:如果事故纠纷未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是否还可以找交警继续处理?

  谢东风:为化解社会矛盾,事故处理工作实行调解优先原则,即先通过“调委会”对双方进行纠纷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再向事故处理民警反映,请求进一步处理。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