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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规定,明确四种特定情形必须讯问嫌疑人
嫌疑人有要求,检察机关一般也应当讯问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隋笑飞)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检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规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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