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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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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加班费,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
3000个岗位
明日招聘会上
敬候高校毕业生
11辆公车
涉嫌违规使用
车主需说明情况
千名巡防人员
保省运会平安
嫌疑人有要求,检察机关一般也应当讯问
全国人大代表团推迟访日
台方宣布可共建
两岸直通海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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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追索加班费,用人单位也有举证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杨维汉)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8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杜万华说。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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