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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版:财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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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
“灵活”参保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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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提醒
灵活就业者
“灵活”参保多留意
  □记者 李永高

  上周,本刊以《自由职业者如何“老有所保”》为题介绍了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保及商业保险的办法。报道刊发后引起我市群众的广泛关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该局负责同志就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醒广大灵活就业者“灵活”参保时要多留意。

  8%记入个人账户,基数档次自行灵活选择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我市的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行选择的档次×20%,目前一共有60%、70%、80%、90%、100%、200%六个档次,可供灵活就业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一旦选定缴费基数,一个缴费年度内是不能轻易变更的。

  缴足15年,不得向前补缴,到退休年龄本人可申请顺延1至5年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指出,依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要足额缴纳满15年,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可灵活选择缴费标准参加医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自行选择按8.5%(建立个人账户)或4.6%(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标准缴费,按8.5%的标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8.5%的标准享受待遇。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最后,该负责人强调,城镇灵活就业者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了,也不能重复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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