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免权,是市人大常委会重要职责之一。1990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两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次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1998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开始对拟任命的政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暂缓任命。
1999年3月29日,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拟任命名单出炉,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办法》组织了考试。参加考试的有44人,全部通过了考试。
此后,市政府组成人员“上岗”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成为常态。
(记者 孟国庆 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