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田湖镇第一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张腾飞勇敢跳入深渠中,成功救出一名落水者。对于“少年英雄”的英勇之举,该不该提倡?怎么提倡?这个问题让学校老师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地。(见本报21日报道)连日来,多位读者致电本报,就此问题展开热议。
赞成:
见义勇为,可敬
“小小年纪,就能勇救落水儿童,我深表敬佩!”涧西区的崔先生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分男女年幼,这种英雄壮举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肯定。
和崔先生持同样想法的还有家住栾川县城的张先生。他说:“见义勇为代表的是社会正气,老师、家长应该从小就注重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反对:
未成年人跳水救人,不提倡
救人后,张腾飞向大家讲述了自己心中的“后怕”,这让更多读者站在了“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观点一边。
洛龙区读者赵先生有着和张腾飞一样的经历。20多年前,还在上初中的赵先生和同学一起,在龙门附近的伊河中救起一名跳水自杀的成年人。“当时水流湍急,情况很危险,要是只有我一个人下去救,估计连自己也上不来……”赵先生回忆说,他告诫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时“首先要自保”。
汝阳县的吴先生说:“未成年人在心智、身体上都还没有发育成熟,在考虑和处理问题时,容易出现错误的判断。有时候,年轻气盛的青少年免不了会高估自己的能力,或者低估了实际状况,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甚至导致更多悲剧。”
建议:
救人前,先想想安全问题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是全市评定、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机构,该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基金会成立3年来,还从未对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勇士”称号。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金会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态度。
“未成年人身心都未成熟,自己也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在面对危险时,首先应该想想自己的安危,保护好自己,再想办法及时呼叫大人、寻找其他方式求助。”这位负责人说。
“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等于否定这种同情心和社会责任心。那些看到别人在危难中敢于拔刀相助的人永远都可以称为‘英雄’。”这位负责人说,“鼓励、肯定但不提倡,希望未成年人都能够学会保护自己,尽量周全地考虑问题。救人必须建立在一个人实际能力的基础之上,希望少些‘莽夫之勇’,多些‘智者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