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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扣日本人
承认违犯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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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国……
超生人口可先落户
承认土葬可不追究
盖房子的钱禁挪用
预售款将有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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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盖房子的钱禁挪用
预售款将有紧箍咒
我市拟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防止房子迟迟交不了甚至出现“烂尾楼”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整体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有极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项目延期交付、配套不及时,更有甚者携款而去造成“烂尾楼”。

  昨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洪昌主持召开2010年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会议重点研究讨论了《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审议稿)》(下称《办法》)。待修改完善后,《办法》将下发实施,上述问题将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都属于预售资金范畴。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管,《办法》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该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预售许可证的,应依据每个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承购人凭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单,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并凭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回单向开发企业换取缴款票据;

  ——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缴款回单等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要使用预售资金,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编制用款计划,并由该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证明;监管银行要将相关资料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办法》还提出,对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名义逃避监管的,一经核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违反规定的,也要依法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通过上述努力,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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