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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须讲理由
同案趋于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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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量刑须讲理由
同案趋于同判
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新规,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使量刑过程更加公开
  综合新华社电 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朝着更加规范方向,量刑过程朝着更加公开方向又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意见”同时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有关专家指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注重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以量刑均衡原则为指导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近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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