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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不应该被《劳动法》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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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平心而论
保姆不应该被《劳动法》遗忘
□汤志勇
  【新闻背景】“保姆跟我索要3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1000元。”“十一”长假,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10月7日《现代快报》)

  按照劳动监察支队的说法,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并无保姆节假日上班工资翻番甚至3倍之说。

  这种说法,让保姆站在了《劳动法》之外,我认为不合理。首先,保姆也是劳动者,而且是不定时制的劳动者。准备一日三餐、打扫卫生等,在雇主家的劳动时间完全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劳动法》应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只要是劳动者,都有休假和享受加班费的权利,即便是不定时的劳动者,也要享受定时休息。

  其次,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雇佣关系。只不过一个是企业雇佣员工、一个是个人雇佣保姆,其本质都是雇佣,用人者雇佣劳动者劳动,这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后所有的企业主都对员工说我雇你来工作,但不是劳动关系,那《劳动法》不就是废纸一张了吗?

  最近有公务员上厕所摔死算工伤的消息,前不久还有公务员喝酒喝死后被评为烈士的新闻。公务员和保姆都是劳动者,差别咋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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