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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晒晒加班费 网友感慨多
劳动部门:用人单位若违规,劳动者可保留证据及时举报
  □见习记者 王文斌 

  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相隔较近,因此也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纠结的假期”。如今它“尘埃落定”,可是一个关于假期加班费的帖子,连日来却在洛阳网等网站上广受关注,大家看起来有太多的话要说。

  热帖扫描:

  晒晒您的加班工资

  8日下午,网友“田间”在洛阳网《洛阳社区》上发帖《晒晒您的加班工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解释又一次引起人们对节假日加班给付三倍、双倍工资相关规定的关注。晒晒您的加班工资,看看有哪些老赖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可要擦亮眼睛啊!”

  这名热心的网友还搬出了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算法——

  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网友跟帖:

  班是加了,可是……

  这个帖子立即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有的网友在回复中满是调侃与无奈,表示没有见到加班费。

  网友“燕子3026”:只闻加班费其香,不见加班费之实。

  网友“小小”:上了四天,没钱。

  网友“冬天的雪茄烟”:加班看得到,加班费看不到。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有加班费,但并没按相关规定发放,数额较少。

  劳动部门:

  劳动者保留证据勇于维权

  对于网友们热议的假期加班费话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于海亮说,我市并未对此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我市劳动者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和算法,都和网友“田间”在帖子里所说的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如果违规,劳动者可拨打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63321615予以举报。

  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期他们陆续接到不少劳动者反映加班费问题的投诉电话。假期前后,他们也对部分企业进行了检查。从投诉和检查情况来看,大型国企在这方面比较规范,“加班不加钱”的情况多出现在中小型私企。

  劳动仲裁科科长王怀欣提醒劳动者要尽量保留加班的证据,如自己的考勤记录、工友的证言等。他同时解释说,在这一问题上,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不少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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