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 市民王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她家附近有一个浴池,2008年有很多人在该浴池买优惠团购票,她也买了总价值300多元的澡票。但她因故一直没有使用这些澡票。今年“十一”前,她去该浴池洗澡时,浴池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浴池承包人已经更换,原澡票不管用了。
王女士认为这样不合理。她了解到,浴池的管辖单位没有换,浴池的名字也没有变,原澡票为什么不能用了?她家还有114张澡票,若都不能使用了,她不是很吃亏吗?
记者跑腿 昨日上午,记者跟王女士一起,到市工商局西工分局金谷工商所反映情况。所长张伟说,只要浴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没变更,浴池的承包人不管怎么变更,都必须履行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即承认王女士所买澡票的使用价值。他派调解员何秋萍跟我们一起去了解情况。
据了解,该浴池在去年因承包人更换,浴池的公章也更换了。新的承包人怕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就在浴池门口贴出通知,让持有原澡票的顾客限期到该浴池兑换盖有新公章的澡票,也在报纸上刊登了相关内容。
而王女士不知道这些情况,所以没去更换澡票。经过我们的调解,鉴于王女士的特殊情况,负责人同意为其兑换新澡票。
对此问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何耀芳律师说,王女士购买浴池卖出的澡票,属于消费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针对的主体是浴池,不管浴池的公章还是承包人是否更换,都应该让消费者知情。虽然浴池方贴了通知,尽到了告知责任,但王女士因某种原因没看到浴池贴出的通知,属特殊情况。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