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征求意见稿近两个月后,中国证监会12日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各项措施。在提高定价者责任、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增加定价透明度、合理完善承销流程等措施的保障下,新股发行突出呈现两大制度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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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约束机制促询价机构增加责任感
在第一阶段16个月内成功指导380家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至新阶段。
但在中国股市成为全球“吸金”能力最强的资本市场的同时,新股高价发行、发行机制中透明度不高仍是新股发行体制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关键问题。这其中,如何在发行定价环节促进新股发行价格日趋合理,如何使参与的投资机构责任感更加强化,自然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重中之重。
对此,在新一阶段改革中,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成为首当其冲的重要措施。
而在具体操作上,未来在中小型公司的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承销商将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深交所披露的公开数据显示,在今年8月中旬至今的两个月中,深证中小板新股网下配售的平均配售比例仅为2.2%。在未来网下配售采取摇号制度后,区区十几万股的获配数量将不复存在,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获得新股的数量有可能大大增多;另一方面在获得更多数量新股的同时,机构也要为自己的投资充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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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扩大询价范围将改变定价格局
在采取措施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感的同时,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并增强发行透明度成为新阶段改革的又一亮点,其中询价机构在未来的多样化将改变目前单一类型机构主导新股定价的格局。
根据新股发行的相关办法,目前的新股发行价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作为“买方”的询价机构配售对象报价的具体价格分布和总申购量的多少,二是作为“卖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此基础上的自主定价。
由于A股市场中追逐新股的资金大大超过了新股的发行,未来新股定价能否更加趋于理性、合理,势必将取决于作为新股需求一方的机构投资者。有业内专家认为,要想增强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需增加买方数量并提高它们的质量,防止询价机构的同质化倾向。
对此,证监会此次提出的新措施包括: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或将在未来逐渐改变新股定价中单一类型机构经常占据半壁江山的局面。
另外,在下一阶段改革中证监会提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绘图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