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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补偿费”,这个词刺痛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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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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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补偿费”,这个词刺痛了谁
□李地耕
  【新闻背景】近年,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纷纷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1日本报B03版)

  “坐牢补偿费”,这的确是一个新名词。它到底出自何处,笔者尚有些迷惑。这难道是贪官污吏刑满释放后,获得原行贿人给予“照顾”的感悟?不太可能。尽管贪官们都很“聪明”,但是他们毕竟刚刚经历了牢狱之灾,尚无这种雅兴和灵感。

  很有可能是出自于行贿人之口。因为他们都是怀着“感恩”的心情,像慰劳凯旋的“壮士”一样给那些人送去钱财的。于是,“只当是‘坐牢补偿费’吧”可能就会脱口而出。

  如果仔细品味“坐牢补偿费”的内涵,深刻透视和观察这一现象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其实这一现象并非是现代的最新产物。

  在词典里,“补偿”的解释是:“抵消损失和消耗,补足缺欠和差额。”在行贿人看来,那些贪官们是为了自己才被迫坐牢的,而在他们坐牢的同时,行贿者的事业却得到了发展。因而只有给予这些“功不可没”的贪官以“补偿”,才能使行贿者本人得到“良心上的安抚”。

  实际上这是在为贪官树碑立传,是社会上“贪官有功论”的翻版和延续,是对公平和正义的扭曲。

  其实,这是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的产物。因为在惩治贪官的同时,行贿人也应该是犯罪的主体之一,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贪官一个接一个坐牢了,而受到惩处的行贿人却寥寥无几。往往是纪检、监察部门抓住一个贪官,就觉得大功告成了,很少再去依法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使得行贿之风愈演愈烈,以至于扩展到“坐牢补偿费”的公开化。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衅。

  “坐牢补偿费”也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了个醒,惩治腐败,一定要把行贿者和贪官一起打,这才是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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