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河南商报》
近日,郑州市民杜女士决定打一场官司——她起诉的是丈夫老刘和购房者小莉。
她说,5年前她和丈夫在郑州市工人路买了套房,但她2007年11月得知,丈夫背着她,将房子卖给了“小三”小莉。她和老刘结婚20多年了,虽然房产证上只写有丈夫的名字,但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
案件审理时,老刘没有到庭应诉。法院查明,2007年10月30日,小莉与老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向老刘支付30万元现金,并到银行还清了老刘余下的24万余元购房贷款。同年11月1日,老刘将房屋过户到小莉名下。
不过,杜女士废除买卖合同的要求,被中原区法院一审驳回。
本案主审法官说,处分人无权处分时,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三种情况下例外: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取得的;转让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且已登记的。本案中,杜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小莉系恶意购买其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本案争议的房产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老刘的名字。
法官认为,老刘私自卖掉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杜女士的合法权利,她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老刘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