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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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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
必须建立健康档案
□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牛凯歌
  近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昨日,市政府安委会举行专题会议,学习传达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专门增加了针对职业危害的相关条款。

  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条例》规定,如果作业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予以关闭。

  市安监局负责人提醒,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0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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