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李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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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银处排队结账,再持购物小票去服务台开具正式发票——这是现在许多超市通行的“行规”。作为消费者,您是否留意过,在购物小票的最底下还有一行小字,显示几日内可凭小票换取发票,过期作废。近日,遭遇这种开发票“行规”的偃师市民李先生对这一规定表示不满:凭购物小票换发票的期限都是商家规定的,这种做法是不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
发票“限时令”,商家太霸道
李先生家住偃师市区,平时经常去离家不远的一家大超市购物。本月15日,李先生在这家超市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结完帐后他本想去服务台开具发票,但看到开发票处排起了长队,便等到24日才去索取发票。
“根据超市规定,您的这张小票已经‘过期’,开不成发票了。”超市服务员指着小票底下的一行小字说。李先生看着小票有“凭此小票三日内换取发票”的文字,顿时愣住了。
“买东西开发票不是顾客的基本权利吗?”李先生认为,商家单方面的规定太霸道了。
【记者调查】
换发票期限,商家随意定
昨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对偃师市区多家超市进行走访,发现各家超市均对顾客换发票制定了长短不一的“限时令”。
在李先生购物的超市,服务员明确告知记者“超过三天不再开具发票”。而在另外几家超市里,“凭收据一个月之内换取发票”的规定被写在了超市入口处的“顾客须知”当中。
一家超市的负责人解释说,规定开发票的时间,是为了方便超市会计部门的结算。因为超市每月都要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如果不给消费者开发票的时间作出限定,超市就无法预计每月的发票数量。
也有几家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规定购物小票的有效期,是因为“超过一定时间,电脑就没有办法显示当时的买卖单据,容易造成纠纷”。
【国税部门】
开发票是商家义务
商家单方面制定开发票的“限时令”,究竟合不合规定?
昨日,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无论消费数额多少,为消费者开具发票都是经营者的义务,商家不能用单方条款来取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超市“限时开发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物品总价在10元以上的,销售方就必须当场为消费者开具正式发票;总价在10元以下的,如消费者需要,销售方也应该开具发票。”国税工作人员说。
同时,国税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遇到发票“限时令”,可立即拨打12366向国税部门反映,工作人员将及时对此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