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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综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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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有望五年内全国统筹
外交部:其后果 日方必须负全责
两部门再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欧盟将在首尔峰会
推动避免“汇率战”
中方表示
严重关切
世博闭幕不放焰火不搞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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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两部门再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 徐蕊 韩洁) 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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