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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李玉明 | |
事件缘由
西工区的丁女士夫妇在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后,于去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丁女士咨询居住地计生部门得知,违反相关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后,须为孩子缴纳近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她想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记者跑腿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计生部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者的行政性收费。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男女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该情况下,男女双方分别按各自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若个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该收入指标,则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计征社会抚养费;如果违反政策生育3个以上子女,则每多生一个子女,按基数的6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情况二:男女双方为流动人口。在该情况下,由生育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如果生育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则在另一地不再因同一原因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为丁女士夫妇算了一笔账。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03万元,丁女士夫妇二人的个人实际收入均没超过该指标:按照以上征收标准计算,两人各应缴纳4.6809万元,应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合计9.361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