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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版:洛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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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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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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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物业收费零距离
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丽萍
绘图 李玉明

  ■开栏语:本报今日开设“物业收费零距离”栏目,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本报66778866热线电话,记者将联系主管部门,帮您解决难题。

  昨日,本报66778866热线接到不少读者的来电,就大家关心的物业费问题,记者到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了解了相关政策。

  物业费包含5项内容

  市民潘女士问: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除了正常物业费外,每月还要收取5元的垃圾处理费以及8.3元的公摊水电费。这是否属于重复收费?

  答:物业费一般包括综合服务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同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费以及公共区域绿化费等5项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部门征收,不包含在物业费内,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对每户每月只能收2元的垃圾处理费。

  至于公摊水电费,2009年11月1日前,业主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的高层住宅,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之后接受业主入住的高层和多层住宅,按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多层住宅除按相应的指导价收取物业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公摊费用;高层住宅按指导价收取物业费后,除二次加压电费可据实分摊外,不得向业主分摊其他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收取长期占用(1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市民王女士问:我是南昌路建业壹号城邦1期的业主,房子今年10月31日交工,业主11月才拿到钥匙,可交钥匙当天,物业就通知大家缴纳半年的物业费,从11月1日算起。虽然小区1期楼房交工了,但是2期、3期楼房还在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还没有完善,这么早就收物业费是否合理?

  答:根据相关政策,房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得小区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0%~30%,具体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另外,在正常情况下,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费。

  小区停车收费有啥标准 

  市民张先生问:我花几万元买了停车位,为啥每月还要交管理费?

  答:根据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地面上规划的车位,可和道路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一样,按不超过50元/辆·月收取;共用场地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按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

  设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健全的地下停车场中,租用性质的共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辆·月~200元/辆·月;业主已购买的专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辆·月~50元/辆·月;机械式立体车库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共用车位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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